栖霞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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栖霞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

为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《森林防火条例》、《山东省实施〈森林防火条例〉办法》以及《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,发布此令。

一、除市区、镇村驻地外,栖霞市全部行政区域均为森林防火区,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。

二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内或者林地边缘实施下列行为:

1、烧荒、烧地堰、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;

2、坟头烧纸或烧香、燃放烟花爆竹、吸烟、烤火、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;

3、投放空中移动火源;

4、开山爆破等工程性用火;

5、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。

三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田、道路两侧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。

四、从事野营、登山、祭祀、庙会等活动的,应当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,服从森林防火安全管理。

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,将根据《森林防火条例》、《山东省实施〈森林防火条例〉办法》和《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;情节严重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对野外吸烟、违规用火者坚决执行“四个一律”(即:在林区野外违法、违规用火者,非公职人员一律依法予以经济处罚或按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予以行政拘留;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;在场不加制止的领导一律撤职;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的,无论成灾与否,一律严厉查办)。

栖霞市人民政府

森林防火宣传标语口号

1、禁止在野外烧荒、炼地堰。2、禁止墓地坟头焚香烧纸、燃放烟花爆竹。3、禁止在果园内烧树叶、树皮、害虫等。4、禁止在野外焚烧垃圾和农作物废弃物料。5、禁止在林区内野炊和烧烤食物。6、禁止中小学生、智障等特殊群体进山玩火。7、禁止在林区内乱丢烟头和燃烧火把照明。8、禁止在林区内狩猎、烧火驱兽和爆破活动。9、禁止带火种、易燃易爆物品进山。10、禁止燃放“孔明灯”等移动火源。11、禁止有森林火灾隐患的机动车辆进入林区。12、森林防火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。

栖霞市人民政府防火指挥部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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