栖霞杨建等黑社会性质组织上诉案崔红亮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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导读

烟台两级法院扎实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“六清行动”,坚决打赢扫黑除恶决胜之年的集中攻坚战,确保“案件清结”“黑财见底”目标早日实现。根据省、市委专项斗争会议精神,5月29日,烟台中院、开发区法院集中宣判5起涉黑涉恶案件,涉案49人。此次集中宣判活动,有力震慑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,巩固了专项斗争战果,进一步营造了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氛围,使全市人民群众幸福感、获得感、安全感得到进一步提升。

案例

杨建等9人黑社会性质组织上诉案

年12月25日,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杨建犯组织、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,寻衅滋事罪,强迫交易罪,聚众斗殴罪,敲诈勒索罪,赌博罪,故意伤害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、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;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四年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,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。杨建等3被告人不服,提起上诉。

经审理查明

自年始,上诉人杨建网罗具有前科劣迹的社会闲散人员杨晓伟、冯雁波、冯昌青、刘俊杰等人在原栖霞市大柳家乡一带收取保护费、强买强卖,逐渐垄断了当地风落果回收、牲畜屠宰及销售等生意,获取暴利。年12月6日,杨建牵头成立大柳家屠宰厂,私自召集周边十余名肉贩开会,强制每人交纳元保证金,否则不得在当地从事生猪肉买卖,垄断了栖霞市唐家泊镇、蛇窝泊镇的牲畜屠宰、销售市场,标志着以杨建为组织者、领导者,以杨晓伟、冯雁波、冯昌青、刘俊杰、张萍萍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始形成。杨建系该组织的组织者、领导者,全面指挥该组织的一切活动;张萍萍系组织骨干成员,具体负责屠宰厂的日常经营管理、账目记录、财务收支等事务;杨晓伟、冯雁波、冯昌青、刘俊杰系组织骨干成员,主要负责强行带回私自屠宰、销售牲畜的村民至屠宰厂并对其实施殴打、恐吓威胁及管理赌局、风落果回收等;杨智勇、冯佳雨、林常春、冯彦龙系组织的其他参与者,阶段性参加组织的部分违法犯罪活动。该组织内部有严格的纪律,组织成员内部发生纠纷时,由杨建处理。杨建通过健步走、测试等方式增强组织成员的体质,强化组织成员的组织纪律,为骨干成员提供运动鞋,不参加者必须请假。年3月至案发期间,屠宰厂有记录的销售总额达余万元,为该组织的活动提供了经济支持。以黑护商、以商养黑,攫取非法利益。该组织利用获取的非法利益,为被羁押的组织成员提供生活费、聘请律师、提供住所等方式,笼络组织成员人心,加强控制。杨建等人还涉足风落果收购、泡沫包装箱销售、樱桃物流配送等多个行业,同时于年间聚众赌博、抽头渔利30万元。为维护组织利益,杨建等人以暴力、威胁或其他手段,有组织地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犯罪行为,包括敲诈勒索、寻衅滋事、强迫交易、赌博、聚众斗殴、故意伤害等,为非作恶,欺压、残害群众;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,称霸一方,在栖霞市唐家泊镇、蛇窝泊镇区域内的牲畜屠宰、销售等多个行业,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,严重破坏经济、社会生活秩序,社会危害性大。

烟台中院经审理认为

上诉人杨建系组织者、领导者,上诉人张萍萍及原审被告人杨晓伟、冯雁波、冯昌青、刘俊杰系基本固定的骨干成员,上诉人林常春及原审被告人冯佳雨、冯彦龙系其他参加者,上述人员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及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,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;以暴力、威胁或者其他手段,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,为非作恶,欺压、残害群众;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,称霸一方,在两个乡镇区域内,对养猪、养羊村民及猪肉经营、风落果收购行业等形成非法控制,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、社会生活秩序。杨建等人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,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。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定罪准确,量刑适当,审判程序合法。依法裁定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案例

崔红亮等12人恶势力团伙上诉案

年12月25日,栖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崔红亮犯聚众斗殴罪、寻衅滋事罪、敲诈勒索罪、非法持有枪支罪、非法拘禁罪、故意伤害罪,撤销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九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;其余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五年八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。被告人林璇、林伟杰不服,提起上诉。

经审理查明

年至年11月29日,原审被告人崔红亮、宋浩纠集上诉人林璇、原审被告人刘晓军等人以暴力、威胁手段,多次在栖霞市境内实施聚众斗殴、寻衅滋事、非法持有枪支、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,逐步形成以崔红亮、宋浩为纠集者,林璇、林伟杰及刘晓军、于承国、遇彦志、张泓鹏、王进等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,为非作恶,欺压百姓,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、社会生活秩序,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。

烟台中院经审理认为

上诉人林璇持械聚众斗殴;随意殴打他人,情节恶劣,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、寻衅滋事罪,依法应数罪并罚。上诉人林伟杰随意殴打他人,情节恶劣;非法持有枪支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、非法持有枪支罪,依法应数罪并罚。以原审被告人崔红亮、宋浩为纠集者,以上诉人林璇、林伟杰及原审被告人刘晓军、于承国、遇彦志、张泓鹏、王进等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,多次以暴力、威胁手段在栖霞市境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,为非作恶,欺压百姓,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、社会生活秩序,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,依法应予严惩。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定性准确,量刑适当,审判程序合法。依法裁定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稿件来源:今日栖霞

本期编辑:张焕新

责任编辑:翟晓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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